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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不可不知的法律常识-3.不当出生可以要求医院赔偿吗?
来源:http://www.bjhra.cn  日期:2022-12-22


情境再现

陈某是一位准备生育二胎的大龄妇女,经过半年的备孕后,陈某终于怀孕,并就诊于某市某医院。医院通过唐氏筛查发现陈某为唐氏综合征风险率高危产妇,于是陈某根据建议进行了进一步的遗传咨询及羊水穿刺染色体检查,医院为陈某做出了未发现异常染色体的诊断报告。妊娠期满后陈某顺利产下一女,但医院确诊其患21-三体综合征(即先天愚型或伸舌样痴呆,是染色体疾病中最常见的一种,主要是染色体数目和结构异常。主要表现为不同程度智能低下,体格发育落后)。于是陈某夫妇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给他们出具未发现异常染色体诊断报告的医院赔偿他们的医疗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1335000元。

律师指南

随着社会的进步,优生优育的观念已经成为大家的共识,人们对“产前检查”的要求越来越高。2016年,国家对二胎政策全面放开以后,迎来了新一轮的生育高峰。然而,由于受医学技术水平和医务人员业务能力的限制,实践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对不健康胎儿的漏判错断,从而导致“不当出生”的情形。由此会产生一系列的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引发的纠纷也层出不穷。这里所说的“不当出生”,是指不是出于父母本身的生育意愿,而是因为医院的重大过错,造成非期待缺陷儿出生的结果。对于这种情况,现行法律并无明确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该请求权应属于违约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的结合。当事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十八条、原卫生部《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起诉,即以侵犯生育选择权为由起诉,该规定赋予了夫妻双方根据医院医师的产前诊断及医学意见选择是否生育子女的优生优育选择权。但损害结果承担责任涉及专业问题,在司法实践中需以符合法律规定的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为依据。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所谓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本案例中,妇幼保健院的医疗过错行为并未直接导致患者的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范围。如果司法鉴定意见支持本案例当事人的观点,因为医院检查失误,出具了错误的诊断报告,侵犯了陈某的优生优育选择权,本案例应属于医院违反产前诊断义务而导致的侵权责任,属于医疗损害赔偿范围。该医院作为陈某进行产前检查或者产前诊断的主体,在诊疗的过程中存在过失,检查失误,给出错误的诊断报告,导致陈某夫妇不能完全了解所孕胎儿的健康情况,最终导致残障儿的出生,造成残障儿父母精神上的痛苦和额外的养育负担,因此该损害后果是存在的,医院的诊疗过错行为与残障儿的出生是有因果关系的。医院违反上述法律规定造成了相应的损害后果,存在过错。

需要说明的是,生命是一个永恒的哲学话题。我们只是为了探讨上述问题而把它称之为“不当出生”,但不能说生命本身是不当的。不管婴儿是由于怎样的情况来到世界上,只要他出生,他的生命就和其他的生命一样应当得到相应的尊重,具备相应权利能力,享有生命权、健康权。生命是价值的体现,不是一种损害,这也是给予残障儿通过借助诉讼获得救济的机会的法律宗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十七条经产前检查,医师发现或者怀疑胎儿异常的,应当对孕妇进行产前诊断。第十八条经产前诊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

(一)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

(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

(三)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

原卫生部《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孕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建议其进行产前诊断:

……

(二)胎儿发育异常或者胎儿有可疑畸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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