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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州:自家婴儿都想拿出去卖?换来10年牢饭!
来源:http://www.bjhra.cn  日期:2023-09-27

“我只是将孩子抱出去一会儿就还回来了

没有出卖成功

怎么就犯法了呢。”

看守所里

犯罪嫌疑人邓某某觉得自己有点“冤”

“孩子不是商品

不能买卖

拐卖儿童罪是......”

检察官对邓某某释法说理后

邓某某意识到自己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

自愿认罪认罚

雷州:自家婴儿都想拿出去卖?换来10年牢饭!

近期,雷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某某等2人犯拐卖儿童罪提起公诉。雷州市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起诉意见并作出有罪判决,判处邓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情回顾

2014年11月“梅姐”(另案处理)向被告人邓某某提出有人需要购买一名婴儿,在高额利益驱使下,邓某某决定盗走其堂婶刚出生两个月的婴儿贩卖给他人。2014年11月27日凌晨2时许,邓某某、吴某某与“梅姐”等人到邓某某堂弟住宅将婴儿盗出后交给“梅姐”,然后由吴某某驾驶摩托车搭载着“梅姐”和邓某某到“梅姐”家中。时隔5小时,即案发当天7时许,经堂婶责问邓某某后,邓某某才将盗走的婴儿送还给其堂婶。

检察官释法

拐卖儿童,是指以其欺骗、引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还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拐卖妇女、儿童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检察官提醒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拐卖儿童犯罪严重侵害被拐卖儿童的人身权利。将儿童作为商品买卖,是罔顾道德,泯灭良知,藐视法律,破坏社会安定的恶劣犯罪行为对于那些利益熏心的不法分子,法律绝不予以宽容。同时被“拐”走的人生,不能倒带,家长应抱着“防人之心不可无”的心态,不要轻易相信老乡、邻居、保姆等人,不要将孩子单独托付给他们照顾,提防“熟人”作案的可能。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9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16〕28号)

第二条 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将所诊疗、护理、抚养的儿童出卖给他人的,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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